《汕頭經濟特區海綿城市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3年10月25日汕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同日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記者就《條例》有關情況采訪了市人大法制委負責人。
問:《條例》制定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地方立法工作,是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必然要求,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海綿城市建設重大決策部署的生動實踐,也是我市打造海綿城市建設示范城市的創新舉措。自2021年汕頭成功入選國家首批海綿城市建設示范城市以來,我市高度重視并大力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各項工作有力有序推進,并取得明顯成效。鑒于目前國家、省層面尚未針對海綿城市建設進行專門立法,為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有必要發揮經濟特區立法權優勢,從立法環節發力,制定特區法規,總結固化海綿城市建設的成功經驗和工作機制,這對于進一步規范我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運維、管理等工作,在法治軌道上常態化推進我市海綿城市建設,改善城市居民居住和生活環境,推進綠美汕頭建設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問:《條例》有哪些主要特點?
答:為進一步增強海綿城市建設的整體性和系統性,《條例》注重加強頂層設計,構建海綿城市建設常態化、規范化的法治保障機制,實現全流程監管。《條例》共30條,具有以下三個主要特點:一是堅持依法立法,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對照行政許可法等上位法的相關規定,修改與行政許可法等不相符合的規定,確保法規的合法性;二是堅持問題導向,立足我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堅持因地制宜,統籌發揮自然生態功能和人工干預功能的作用,解決好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中的現實問題;三是堅持"小切口"立法,圍繞系統化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示范工作的要求,有針對性地進行制度設計,通過"小切口",解決"大問題"。
問:《條例》如何健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體制?
答:海綿城市建設涉及部門多,范圍廣、任務重,貫穿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條例》準確把握海綿城市建設的目的(第一條),科學界定海綿城市建設內涵(第二條),將"生態為本、自然循環、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引導、社會參與"這一原則作為根本遵循(第三條),堅持統籌協調,健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體制。一是在政府主導層面上,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市和各區(縣)政府是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規定海綿城市建設綜合管理職能,建立健全統籌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第四條);二是在部門協同層面上,規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特區海綿城市建設的綜合管理部門,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第五條),確保各部門職責在法治的框架下進一步厘清理順,形成合力,實現多層級管控、多部門分工協同;三是在社會參與層面上,多舉措營造社會資本和全民參與良好氛圍。廣泛開展海綿城市建設宣傳教育,提升全社會對海綿城市建設的認知度和參與度,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建設和運營管理(第六條、第七條)。
問:《條例》如何科學合理推進海綿城市建設?
答:科學合理推進海綿城市建設,需堅持因地制宜,以達到生態效益和經濟社會效益的平衡。為此,《條例》注重針對性施策:明確城市建設應當合理控制開發強度,加強對原有河流、湖泊、濕地、坑塘、溝渠等水生態敏感區的保護,保留足夠生態用地,控制城市不透水面積比例;根據自然地理條件、氣候可行性、水文地質特點等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布局海綿城市設施(第八條);明確分類施策的新舊區域建設銜接措施,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要求進行建設",避免"一刀切"(第十二條)。同時,針對部分因工程性質、類型、規模、地形條件制約而無法落實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的項目,規定豁免清單制度,設定海綿城市建設豁免清單擬定、批準和實施程序(第十三條),高標準、高效率、高質量推進海綿城市建設。
問:《條例》如何發揮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的引領推動作用?
答:《條例》明確規劃引領與規劃銜接,著力構建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長效機制。一是明確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的編制主體和編制、批準程序,規定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編制市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編制轄區專項規劃,落實海綿城市主要指標及相關要求(第九條);二是對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包含的內容進行明確(第十條);三是結合本市海綿城市建設實踐,規定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專項規劃編制海綿城市建設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第十一條)。
問:《條例》在完善海綿城市規劃建設全過程管控制度方面作了哪些創新性規定?
答:《條例》把海綿城市建設理念貫通各環節,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滲透到建設項目的各項指標和內容中,對建設項目的每一個環節進行把關銜接,建立海綿城市規劃建設全過程創新性管控制度,實現鏈條式管控。一是針對不同規劃之間銜接問題,規定編制或者修改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以及城市道路、綠地、水系、排水防澇等專項規劃時,應當體現海綿城市建設理念,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剛性控制指標(第十條);二是針對項目用地環節,規定海綿城市建設基本指標納入用地規劃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保指標落地(第十五條);三是針對項目建設環節,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落實海綿城市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要求,并分別對設計、施工、監理、驗收各環節進行規范,確保海綿城市建設要求落實到項目建設全過程(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對于政府投資項目,要求在項目建議書和可研報告編制階段就應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第十四條)。
問:《條例》為強化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作了哪些細化規定?
答:為加強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質效,避免出現設施建而不用、運維主體不明確、相互推諉責任等管理亂象,《條例》建立了完善的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和監管制度。一是規定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針對不同資本投資的項目分別確定運維主體,避免項目失管造成浪費(第二十一條);二是明確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單位的維護責任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同時為進一步將海綿城市項目建設相關標準、要求落到實處,在第二十五條加大對運行維護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三是對非法侵占、毀損海綿城市設施及其配套監測設施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設定相應的處罰措施(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四是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等單位違反規定的行為作了信用懲戒規定(第二十七條)。
來源:汕頭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