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對縣域內次級河流實行河長、河段督導長和河段長制,由縣政府主要領導任總河長、其余領導任河長,鄉鎮(街道)黨政主要負責人任本轄區河段長、聯系縣領導任河段督導長,層層壓實工作責任。
二是對集中排查出的254個污染源,按照任務分解到位、責任落實到人、措施具體到月的原則,實行清單式管理、銷號式驗收。
三是組建24支巡查隊伍,建成投用在線監測系統,對重點河段進行線上線下同步監測,常態化清理整治水面漂浮物、垃圾和入河排污口。
四是全面取締水庫投肥養魚行為,關停59家畜禽養殖場,完成52家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染綜合治理,停產整治污染企業4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