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補償
即政府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對因保護和恢復生態環境及其功能,經濟發展受到限制的地區給予的經濟補償。
“補什么”
“試行意見”明確,將以基本農田、水源地和重要生態濕地、生態公益林為生態補償重點,以直接承擔這些生態區域生態保護責任的鄉鎮政府(含涉農街道)、村委會(含涉農社區)及農戶為補償對象。
“補多少”
“試行意見”設定了基本補償標準。如,在基本農田保護方面,建立耕地保護專項資金,根據耕地面積,按不低于400元/畝的標準予以生態補償。
蘇州在全省率先“試水”生態補償機制。最新出臺的《中共蘇州市委 蘇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意見(試行)》明確,以基本農田、水源地和重要生態濕地、生態公益林為生態補償重點,以直接承擔這些生態區域生態保護責任的鄉鎮政府(含涉農街道)、村委會(含涉農社區)及農戶為補償對象,并設定基本補償標準,我市各地出臺的生態補償標準不得低于該標準。
生態補償是政府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對因保護和恢復生態環境及其功能,經濟發展受到限制的地區給予的經濟補償。近年來,全國各地都在積極探索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最核心問題是“補什么”和“補多少”。我市出臺的建立生態補償機制“試行意見”,基本明確了這兩大核心問題。市委農辦新聞發言人盧水生說,我市明確和細化生態補償的對象及補償標準,這在全省尚屬首次。
根據試行意見,蘇州各市、區每年按以下標準進行生態補償:基本農田保護方面,建立耕地保護專項資金,根據耕地面積,按不低于400元/畝的標準予以生態補償。同時,對水稻主產區,連片1000—10000畝的水稻田,按200元/畝予以生態補償,連片10000畝以上的水稻田,按400元/畝予以生態補償;水源地保護方面,對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范圍內的村,按每個村100萬元予以生態補償;重要生態濕地保護方面,對太湖、陽澄湖及各市、區確定的其他重點湖泊的水面所在的村,按每個村50萬元予以生態補償;生態公益林保護方面,列為縣級以上生態公益林的,按100元/畝予以生態補償;同時,對水源地、重要生態濕地、生態公益林所在地的農民,凡農民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平均水平的,給予適當補償,標準由各市、區確定。
生態補償資金的承擔,根據現行財政體制,各區生態補償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共同承擔,其中:水稻主產區,水源地及太湖、陽澄湖水面所在的村,市級以上生態公益林的生態補償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其他生態補償資金由各區承擔。各縣級市生態補償資金由各縣級市承擔,市級財政對各縣級市生態補償工作進行考核并適當獎勵。
生態補償資金每年由市及各市、區按上述標準核定后,撥付鄉鎮、村,主要用于生態環境的保護、修復和建設;對直接承擔生態保護責任的農戶進行補貼;發展鄉鎮、村社會公益事業和村級經濟等,其中耕地保護專項資金專項用于開展土地復墾復耕、土地整理、高標準農田建設及對土地流轉農戶、經營大戶進行補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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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堅持四大原則
一是統籌區域協調發展。以直接承擔生態保護責任的鄉鎮政府(含涉農街道)、村委會(含涉農社區)、農戶為補償對象,通過生態補償,使因保護生態環境,經濟發展受到限制的區域得到經濟補償,增強其保護生態環境、發展社會公益事業的能力,保障生態保護地區公平發展權,使地區間得到平衡發展。
二是責、權、利相統一。按照生態環境保護要求,誰保護、誰受償,誰受益、誰補償,誰污染、誰治理,逐步建立責權利相一致的規范有效的生態補償機制。使生態環境的保護者,通過生態補償機制,獲取相應的經濟補償;資源環境的開發、利用、受益者,承擔一定的經濟補償責任;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污染者,承擔相應的環境治理責任。
三是突出重點,分步推進。從蘇州實際出發,創新體制、機制,因地制宜選擇生態補償方式,突出以基本農田、水源地和重要生態濕地、生態公益林為生態補償重點,逐步加大補償力度,完善補償機制。
四是政府主導與市場調控相結合。堅持政府主導,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加大財政對生態保護的投入。同時,積極引導社會各方參與,合理利用生態資源,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態補償方式,拓寬生態環境保護補償市場化、社會化運作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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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保障機制“護航”生態補償工作
第一,優化鄉鎮財政體制。各市、區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的總體要求和責任,按照事權與財力相匹配的原則,調整、優化各市、區與所轄鄉鎮的財政體制,逐步增加生態環境保護重點鄉鎮的財力,增強鄉鎮保護生態環境的能力。
第二,設立生態補償專項資金。市及各市、區要通過財政預算安排、土地出讓收入劃撥、上級專項補助、接受社會捐助等多種渠道,設立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生態補償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數隨財力的增長相應增加。
第三,完善財政投入機制。各級財政要按照總量持續增加、比例穩步提高的要求,不斷加大財政對“三農”的投入,各級財政對農業的投入增長幅度要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幅度,土地出讓純收益的15%要全部用于農業。堅持生態優先,加強自然環境保護與建設,維護和修復生態系統整體功能,促進生態環境的自然恢復;發展現代農業,加大耕地特別是水稻田的保護力度;積極推進農村綠化,建設一批生態保護區和森林公園;加強水源地和生態濕地保護;加快發展農村社會事業,加強農村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各級財政支農資金及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能力建設資金的投入要向環太湖、陽澄湖等生態保護重點地區傾斜。
第四,健全生態環境的保護、治理機制。要按照蘇州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部署,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工程建設力度,加強環境污染整治。要進一步優化環境保護、污染防治資金的使用,加大對生態濕地保護的投入,加快自然保護區、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要進一步加大鎮、村污水的治理力度,各級財政要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鎮、村污水治理,來源于鎮、村的污水處理費要全部用于鎮、村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管理;要逐步建立、健全區域排放控制和流域水環境保護的補償制度,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有償分配制度和排污權有償交易制度;要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的建設和保護,隨自來水費征收的水資源費地方留成部分用于飲用水水源地建設、保護和管理的比例要達到60%以上。
第五,引入市場機制。以實施城鄉一體化發展綜合配套改革為契機,加快各地土地利用規劃的調整和優化,經濟發展受到限制的區域可采取異地發展等辦法,增強該類地區村級集體經濟的造血功能,實現限制發展區與其他地區的共同發展。支持、鼓勵社會資金參與生態建設、環境污染整治,對生態環境資源進行合理利用,積極探索生態建設、環境污染整治與城鄉土地開發、發展鄉村生態旅游等相結合的有效途徑,在保護、改善環境中實現生態環境資源的經濟價值,積累生態環境保護資金,形成良性循環的機制。
第六,完善生態補償保障措施。各鄉鎮、村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基本農田、水源地、生態濕地、生態公益林進行保護,相關部門認定其未能盡到保護責任的,由財政部門緩撥、減撥、停撥及收回生態補償資金。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罰。生態補償資金撥付、使用、管理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陸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