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新近公布的《2009年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及污水處理廠全年監測超標企業名單》透露,2009年環保部監測的7043家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中,有2713家企業超標排污,約占監測總數的四成。國有企業污染大戶黑名單的披露讓人歡喜讓人憂。
這份排污大戶黑名單的出爐,直接切中我國環境治理的要害,將國有企業推到了環境保護的風口浪尖。面對國有企業這些環境治理的“釘子戶”,環境治理的步伐將更加艱難。
國企成為“釘子戶”有其內外因。外因,是我國現有環境保護責任體系缺乏有效的環境保護預防和評估機制,企業環境污染損失成本低。這一方面表現為環境保護行政手段乏力,接受行政處罰的成本要遠遠低于采取環境保護措施的成本。例如,“嘉士伯在甘肅的一家啤酒廠,兩年時間沒有污水處理設施,當地環保部門惟一的監管就是每年罰兩次款,一次5000元人民幣,而建一個污水處理廠的成本是390萬元,足夠企業被罰390年”。
另一方面,表現為環境刑事立法本身的漏洞,致使環境污染行為的懲治缺乏周全的依據,使得在環境刑事司法過程中,刑事懲治手段往往被束之高閣。
內因,是排污成本居高不下。由于技術落后、設備更新成本高,企業因擔心在環境方面的投入影響效率,往往不愿執行或抵觸國家的環境政策。在片面追求GDP的觀念下,國有企業的環境保護重任成為空中樓閣。
拔掉“釘子戶”,重中之重在于降低排污成本。降低排污成本就要進行技術改革、發展循環經濟,在積極引進各種先進生產設備和消化各種先進技術的同時,對國有企業存在的環保難題進行攻關,為污染治理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國家要鼓勵并積極引導國有企業降低排污成本,實行合理的配套績效評價機制,將環境保護指標強制性納入GDP的范疇,杜絕環境治理中的地方保護主義,讓綠色GDP不再是口號。
同時,從環境立法上進一步完善環境污染的責任承擔體系。一方面,要明確國有企業污染物排放信息公開范圍和程序,加強環境治理的政府監督,建立有效的公眾監督和司法監督機制,提高環境保護的預防成本和評估成本。另一方面,要有效貫徹“污染者負擔原則”、“擴大生產者責任原則”和“排放者責任原則”,進一步嚴密環境懲治刑事法網,提高企業環境污染損失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