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聽取環保法修訂案修改報告,此前備受關注的公益訴訟主體限制條款有所修改。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由二審稿的“中華環保聯合會及在省(區、市)里的環保聯合會可向人民法院提訴訟”改為三審稿的“依法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保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全國性社會組織”。這意味著,公益訴訟主體不再限定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一家。
一直以來,環保部在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和民主參與的制度建設方面都走在國務院各部委前列。繼去年草案一審稿民意征求激起一場強烈的公眾表意“風暴”后,此次在眾多立法修法中又“第二次民意征求”,同時,環保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報送了《對環保法修正案草案意見和建議》,并在官網全部公開。在這封被許多媒體認為在“中國修法史上前所未有”的函件中,民意表達被放在了顯著地位。事實上,在環境保護領域,公民一直是當中最關鍵的主體。但現行《環境保護法》自1979年試行、1989年正式頒行以來,已有23年無實質修改,這期間正是中國環境惡化的30年,這與現有法律嚴重落后時代有很大關系,同樣與公民環境權一直未被寫入法律當中有莫大關系。正因此,修正案中公益訟訴成為萬眾矚目之條款——如果企業違法,公民可以告企業;如果環保部門不作為或亂作為,公民也可以告環保部門。此次擴大環保公益訴訟主體范圍,可以說是對公民環境權的一大確認。
當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已經到了不得不重視的地步。于是,公民環境權便是一個不能回避的立法議題,其所包含的使用權、知情權、參與權、獲得救濟的權利等四個具體權利,都應該在環保法修訂中有清晰的表述。公民有獲得本國乃至世界的環境狀況、環境管理狀況以及自身的環境狀況及其發展趨勢等有關環境信息的權利。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逐步被立法所確立的時代,在環境法領域,規定公民的環境知情權和有關部門的環境資源信息公開亦屬必然要求。即使一些環境信息尚在涉密期,也應該依據有關程序給百姓一個交代,不能以一句“機密”搪塞。同時,公民享有參與政府關于環境管理、利用和保護的決策及實施過程的權利。一方面使各種群體能夠充分表達其不同的利益訴求,建立各種利益平衡、尋求利益共存或利益妥協的方式和途徑;另一方面則是作為行政管理民主化的一項重要內容,建立公眾監督機制,政府既是監督方也是被監督方,企業需要接受政府和第三方的監督。
《環境保護法》的修訂,要擺脫舊法的種種弊端,其要義在于通過強化政府監管的能力與動力來保障公民環境權。黨的十八大報告首次單篇論述生態文明,首次把“美麗中國”作為未來生態文明建設的宏偉目標,把生態文明建設擺在總體布局的高度來論述。這為環保法的修訂提供了大刀闊斧修改的空間和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