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被環境保護部通報批評的多家上市公司中,紫金礦業算是比較受關注的一個。因其存在嚴重環境問題而未按期兌現整改承諾,接著發生“7·3”重大環境事故,引起全社會對企業環保承諾兌現的普遍反思。
環保承諾落空,凸顯出目前環境執法面臨的困境。據新華網前不久報道,2009年環境保護部監測的7043家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中,有2713家企業超標排污,約占監測總數近四成。一些違規違法企業面對社會的質疑,不是認真整改,而是用盡渾身解數公關、叫屈,到處找借口。而有的地方政府更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為了一時的GDP而包庇縱容,成為這些企業的“護身符”。
2007年,中國工商銀行宣布,將企業環保守法情況作為授信前提條件,對所有貸款項目和貸款企業實行環保“一票否決”制。這種用市場經濟的手段來約束污染企業的方法不失為明智的選擇。將企業的環境社會責任與銀行貸款掛鉤,并實行嚴格的“一票否決”制,讓無視環境法律、政策的企業和個人承擔無法貸款或少貸款的處罰的確很好,惜乎這一政策沒有被進一步推廣到所有的金融信貸部門,通過信貸政策治理環境污染的效果無法有效放大。
另據某網站報道,甘肅一家啤酒廠,運行了兩年卻沒有污水處理設施,當地環保部門唯一的監管就是每年罰兩次款,一次5000元人民幣,而建一個污水處理廠的成本是390萬元,足夠企業罰390年。企業治污成本和環境違法所受的處罰仍然不成比例,處罰失之于寬,是環保承諾無法兌現的原因之一。
孔子曰:色難。態度決定行為。要讓違規違法企業特別是那些“言而無信”的企業自覺整改,無異于與虎謀皮。關鍵是要通過綜合的手段,讓其不愿、不敢、不能再隨意排污。要使環保承諾不落空,就必須使相關責任人不敢漠視社會責任,不敢明目張膽地違反環境法律法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若干意見》,無疑為保障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維護人民的環境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意見》首次明確了環保部門可以代表國家起訴索賠,使得行政機關不斷強化環境執法進一步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同時,《意見》對環境司法在環境保護中的具體表現進行了明確規范:一是懲治污染環境和破壞土地、林業、草原、生物等各類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二是追究環境污染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確保環境侵權受害人及時得到有效賠償;三是通過行政訴訟等手段支持和監督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環境保護方面依法履職。
《意見》的出臺,對于我們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努力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無疑是一大利好消息。
我們有理由期待,隨著環境執法力度的加大,那些被通報的企業能夠早日完成整改,那些相關地方政府及部門能夠認真反省,按照法律要求強化監管。
愿環保承諾不再落空。愿人民喝上干凈的水、呼吸清潔的空氣、吃上放心的食物能夠實實在在成為現實。(楊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