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最近,寧夏科進峽光紙業公司造紙“黑液”溢入吳忠秦渠,造成17公里的渠水受污染。記者了解到,峽光紙業偷排污水早有“前科”,絕非偶然。(本報4月27日05版)
早在1984年,我國就頒布了《水污染防治法》。然而,江河湖泊變味、變臭、變黑,禍害百姓的報道常見諸報端,不僅有前幾年出現的松花江水污染、哈爾濱斷水的“驚天大案”,也有不久前《焦點訪談》披露的某大型味精企業對區域河流污染惡劣事件。
污染事件接二連三地發生,事件的罪魁禍首縱然是利益驅動下漠視社會責任的企業,但與政府的監管也不無關系。當前,處罰過低是環境執法的軟肋,使執法機構手中的“大棒”變成了“軟柿子”。據調查,一個地級市的企業如果一次違法排污,平均受到經濟處罰是4.97萬元,而該企業違法期間獲得的收益是232萬元,違法與守法的成本相差46倍。低廉的成本才使得這些企業鋌而走險。
除此之外,高污染項目屢禁不止,折射出畸形發展觀。一般來說,污染企業差不多都是當地的稅收大戶。廠家為了利潤亂排,政府為了政績,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并不努力監管,加上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缺乏有效措施、缺乏有力的監管和問責機制,就為環保的防護堤留下了“豁口”。最有環境保護熱情也最能對污染者形成壓力的公眾和污染受害者難以參與對污染者的利益博弈,結果只剩下環保部門一家孤軍奮戰,“按下葫蘆起了瓢”,即便是采取重點整治,也未能讓那些排污企業有所畏懼,結果是污染依舊。
保護環境,地方政府責無旁貸;治理污染,呼喚政府更該有作為,即樹立正確的政績觀,正確處理發展地方經濟與保護環境的關系,從思想深處真正樹立可持續發展的觀點,即使是利稅大戶,若違法超標排污,也絕不遷就。如此,違法排污的企業就不敢有恃無恐,屢教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