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經全國人大一審后全文公布并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體現了我國在立法的公開與參與上向前邁出了重大的一步。特別是草案對原有法律作出了一系列重要修訂,比如明確政府責任,加大處罰力度,強化飲用水水源地保護,以及增強水污染應急反應能力。
公眾與環境研究中心、自然之友、綠色和平、綠色家園等36家民間組織2007年間與人大代表座談,希望在這部重要法律的修訂中,能夠為社會各界廣泛參與水環境保護奠定更加堅實的法律基礎,能夠使公眾參與水污染防治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最終修訂后的法律采納了其中集團訴訟部分,但令人遺憾的是關于水污染事故應及時向社會披露部分沒有得到采納。
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接受采訪時表示: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中規定企業污染水域需要向不同的主管部門報告,而主管部門應向本級政府報告,卻沒有規定向公眾報告。最終法律規定的盲點成為環境信息對公眾披露的障礙。
民間組織的建議如下:
1,建議草案能夠和保障公眾知情權和參與權的新的法規相銜接。
自《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訂之后,中國在推進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法律和政策制定中取得了長足的進展。其中2003年實施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和2007年頒布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尤為重要。我們建議草案能夠注意和上述這些保障公眾知情權和參與權的新的法規相銜接,通過修訂轉化為水污染防治的專項規定。
遺憾的是,此次修訂草案在提到環境影響評價中公眾參與這一條時,完全沿用了1996年版的規定,即“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需要指出的是,原有條文過于簡略籠統,導致一直以來環評中本因執行的公眾參與過程常常流于形式,大量嚴重影響水環境的項目因此得以輕易通過審批。
2,建議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明確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環評機構必須公示環評信息,以及公眾參與的具體形式,同時環評報告書應與公布。
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和《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的要求,在新頒布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明確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環評機構發布必須公示的信息,以及公眾參與的具體形式。鑒于環評信息公開不足成為制約公眾參與的重要障礙,建議此次修訂中考慮明確環評報告書應與公布。我們認為:這將極大地促進社會各界,特別是利益相關群體及受影響社區,在充分知情的條件下參與項目決策,從源頭摒除高污染項目。
3,建議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和《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中的信息公開要求吸收到草案中,形成水污染信息公開的專門法規體系。
我們深知,環境信息公開是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前提條件,然而,草案并未對擴大水污染信息發布做出規定,沒有能體現出近年來這一領域的突出進展。為此我們建議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和《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中的信息公開要求吸收到草案中,形成水污染信息公開的專門法規體系。
4,建議要求廢水超標排放企業全面披露其環境信息,以利公眾監督。
國際經驗表明,企業環境信息披露能促使企業主動減少排放。建議吸收《清潔生產促進法》和《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有關規定,要求廢水超標排放企業全面披露其環境信息,以利公眾監督。建議草案進一步考慮要求所有涉及有毒有害的水污染物排放的企業,一律須定期公布其排放的種類主要水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超總量情況。
5,建議水污染事故信息應該及時向社會公告。
針對近年來水污染事故頻發,草案特別強調增強水污染應急反應能力。草案中提到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應在報批后發布。然而,對于水污染事故信息,草案僅提出發生水污染事故后應該如何向政府報告,卻沒有提及事故信息應該向公眾通報。近年來的污染事件處理經驗一再表明,信息的發布和透明是有效處理突發事件的關鍵。建議草案能明確水污染事故信息應該及時向社會公告。
6,建議明確水污染案件允許進行集團訴訟,允許律師開展風險代理。
司法救濟同樣應是公眾參與水污染防治的重要途徑。在全國人大審議過程中,已經有委員建議完善污染損害的司法救濟,包括適當擴大訴訟主體的范圍,允許社團等機構作為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原告等,這些建議都切中時弊,希望能得到采納。鑒于水污染常常造成大范圍影響,而個體污染受害者經濟條件等限制,訴訟索賠殊難操作,為此建議明確水污染案件允許進行集團訴訟,允許律師開展風險代理。
從2005年松花江流域由企業事故造成的突發事件,到2007年太湖流域這一經濟發達地區遭遇飲用水供水危機,中國的水污染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和焦慮。水污染防治關系環境安全,關系公共健康,關系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保護水環境,不僅僅是保護我們人類自己的家園,也是保護地球上豐富多樣的萬物生靈。希望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能切實保障公民對水污染防治的知情權、參與權和司法救濟權,有效動員全社會的力量,把業已形成的社會共識,轉化為防治水污染的現實行動。在這一行動中,我們需要法律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