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處理廠作為廢水間接排放源的處置場所,其接納的工業廢水成分日益復雜。而現階段我國對預處理標準的規定尚不明確和完善。因而十分有必要健全工業廢水的預處理標準體系,規范行業納管企業的排污行為,從而保障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達標。本文以浙江省工業企業水污染物氨氮和總磷納管標準為例,研究了工業廢水預處理標準制訂的必要性,分析了實施預處理標準的可行性,識別了預處理標準實施的潛在風險,并提出了規避風險的對策建議。
工業廢水預處理標準制訂的必要性
2007年浙江省環境狀況公報顯示,省內50家已投入正常運行的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放達標率為58.8%,主要超標污染因子為氨氮和總磷。未經預處理的工業污水氮磷負荷超出了污水處理廠的處理能力,影響了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導致部分集中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氨氮和總磷超標排放,使污水處理廠的成為除農村面源污染之外的水體氮磷重要來源。當前面臨的問題有兩種解決途徑:其一,對污水處理廠進行技改后仍采用集中處理模式;其二,工業廢水先由企業進行預處理,達到納管標準后方可納管進入集中污水處理廠,即企業預處理模式。兩種模式各有利弊,需對氨氮和總磷納管標準的制定進行綜合評估。
但要實現污水處理廠達標排放,單純依靠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難度很大,只有將納管企業和污水處理廠作為整體,上下游一條龍統一考慮,促使進管企業進行有效的預處理,同時污水處理廠也提高處理技術水平和能力,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
另外,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納管企業的進管濃度通常以污水處理廠的設計進水標準及參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CJ3082-1999《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的水質標準作為基準,缺乏明確、統一、有效的規范作用,導致其法律效力也較弱。同時,在監督管理方面,現行城鎮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質的管理還存在分頭管理、多方管理的情況。尤其是在無確定的法律、標準作為監管依據的情況下,現行多頭管理模式對納管企業的約束力不強,無法對納管企業進行有效監管。
處理方式的可行性分析
兩種處理模式下進行脫氮除磷處理,在技術上均是可行的,因此究竟選擇哪一種處理方式,在確保實現相同環境效益的前提下,關鍵要視其經濟可行性而定。
技改產生的費用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成本和運行費用兩方面。在預處理納管模式下,社會總體經濟成本體現在所有納管企業和污水處理廠的固定資產投資成本和運行費用上。直接集中處理模式下,社會總體經濟成本主要體現在集中污水處理廠的固定資產投資成本和運行費用上。
以浙江省為例,經估算,兩種模式社會總經濟成本比較,直接集中排放模式產生的投資費用比氨氮預處理納管模式產生的投資費用低226.7萬元,相差不大。但在年運行費用方面,直接集中排放模式產生的年運行費為24436.13萬元,是氨氮預處理納管模式產生的年運行費的1.3倍,遠高于氨氮預處理納管模式。
鑒于固定資產投資成本由土建費用、設備及管道電器的費用項目組成,基本屬于一次性投入,因此,從長遠性、綜合性角度分析,與直接集中處理模式相比,氨氮預處理納管模式比直接集中處理模式更具經濟可行性。
如何消除潛在風險?
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工藝特點決定了其只能有效去除BOD、總懸浮固體、大腸桿菌等常規物質,對工業廢水中含有的非常規物質和有毒工業廢物不能有效去除。當前若僅制定和頒布氨氮、總磷納管標準,而不配套其他納管企業的行業型預處理標準,容易給納管企業造成工業廢水納管只需滿足氨氮、總磷兩項指標的印象。在預處理標準不完善的現狀下,納管企業的其他非常規物質、有毒物質的排放行為將變得混亂無序,造成一系列嚴重后果:阻塞甚至破壞管道,導致安全事故;抑制處理系統生物活性,干擾系統正常運轉;影響污泥回收利用,增加污泥處理成本;部分污染物穿透污水處理系統,造成嚴重環境污染。
對此,筆者認為需要加強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應對行業廢水是否適合進行納管處理進行充分論證。另一方面,對于適合納管處理的行業,應在廢水排放行業標準中增設非常規物質和有毒物質的預處理標準,逐步構建健全的預處理標準體系。建議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今后加大對預處理標準的完善力度,在相關行業預處理標準缺位的情況下,應審慎對待工業企業廢水的納管處理申請。
建立健全預處理排放標準體系是實現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基礎性工作,而提升污染源的監控水平,做好污水處理廠水質的源頭控制工作是預處理標準執行的重要保障。然而,現行污染企業的監控大多還處于人力監測階段,監測頻率過低導致不能及時發現納管企業水質是否超標,從而給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帶來了不穩定因素。
因此,為保障污水處理廠水質穩定達標排放,應加大納管工業廢水水質、水量的監察力度,控制好城市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和水量,為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轉提供良好的條件。提升環境保護部門監控手段,要求納管重點工業污染源建設污染源自動化監控系統,并配備必要的預警系統,嚴格控制高毒性、難降解物質的納管濃度,杜絕排污單位偷排、漏排的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