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一個嚴重缺水的國家,人均水資源量少,分布不均衡。目前全國仍有一些城市地下水受到一定程度的點源和面源污染,且有逐年加重的趨勢,這更加劇了水資源短缺的矛盾。由于超采地下水掩蓋了缺水危機,很多地區對水資源形勢出現了誤判,沒有對水資源加以保護和節約,對我國的可持續發展構成了阻礙。
再生水利用是緩解水資源短缺的重要途徑。再生水即城市污水處理后達到規定的水質標準、可在一定范圍內再生使用的非飲用水。發達國家普遍將再生水用于地下水回灌、園林綠化、城市綠化和建筑物、住宅區的中水道利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加強再生水利用,可以大大減輕我國的水資源壓力。但由于我國再生水市場制度不完善的價格不合理等因素,再生水市場發展并不盡如人意,需要進行改革促進市場良性發展。
我國的再生水市場發展速度緩慢,主要原因是污水處理費和再生水價格固定,缺乏經濟刺激效果。這些因素均對再生水生產和利用造成了不利影響。因此,筆者建議,應以價格改革促進再生水市場發展。
作為再生水的主要生產者,污水處理廠在運營中面臨著諸多問題。首先是進廠污水經常超標導致系統超負荷運轉;其次是污水處理費和再生水價格均是由行政部門“一刀切”式地統一制定,而各污水處理廠因入廠污水濃度不同等原因處理成本差異很大,統一的再生水價格使有的污水處理廠虧損運營,有的污水處理廠則收益較高,沒有形成行業平均利潤率;最后是污水處理廠收費困難,存在排污者不配合的情況。有排污者認為污水處理廠以污水為原料生產再生水營利,不應隨意增收污水處理費,而且污水處理廠還應為污水“原料”付費。可見目前雙方并未建立良好的協商機制。
上述問題的核心在于價格機制,固定的污水處理費對排污者沒有減少排污總量的激勵,固定的污水處理費和再生水價格也使很多污水處理廠因無法負擔成本而虧損,影響了社會資本的進入積極性。由此可見,只有理順價格機制,才能使我國再生水市場實現良性發展。
要規范再生水生產和交易不可避免地要談及水權,水權是利益主體對水資源的各項權利的總和,具體包括: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收益權、保障權和轉讓權等。筆者認為,談及再生水水權不可忽視污水的水權。再生水水權不是憑空產生的,而是來源于污水,應承認污水存在有價值的水權,污水處理廠對污水進行處理并獲利的行為是建立在取得污水的使用權和收益權等權益的基礎之上的。筆者認為,污水水價應由污水的使用價值和水權決定。就一般意義而言,污水的使用價值為負,負使用價值隨著其污染物濃度的增大而增大,但污水中同時也附帶了有價值的水權,兩者相加就是污水的水價。一般來說污水的水價為負(即污水負使用價值大于污水水權價值),排污者需向污水處理廠付費。將污水水權明確有利于吸引排污者進入協商程序,避免排污者污水超標排放、排后不管的情況發生。
為促進再生水市場發展,筆者建議,首先應使污水處理費遵循市場規律,通過在管網加裝監測設施,使污水的污染物明確量化,以監測數據為基礎,污水處理廠與排污者談判協商以確定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廠可以根據處理成本提高污水處理費,排污者也可以根據污水水權轉讓要求污水處理廠減少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遵循多排污多付費,少排污少付費的原則,激勵排污者減少排污總量,并提高污水處理廠效率。雙方通過博弈達成協議訂立污水處理合同,在環保部門的監管下履行合同,出現違約由司法機關處理。若不能達成協議,則由排污者自行處理污水,由環保部門監督處理狀況。
同時,建議再生水定價也要遵循市場規律,允許再生水生產者在法律框架內調整價格,允許再生水生產者出售符合國家標準的“低質廉價”和“高質高價”再生水形成差異競爭,提高再生水交易市場化程度。由于我國自來水的低價與水資源的短缺形成鮮明對比,再生水的價格沒有競爭力,政府有必要通過對自來水提價來提倡節約水資源,增強再生水競爭力。同時,政府可以通過自來水定價對再生水價格進行間接調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