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擬對游覽滇池的游客征收每人每天10元生態補償費的消息真是讓人大開眼界。這個想法,不僅大膽,而且還非常具有想象力。不是有人稱創意產業可以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么?看了上述昆明這種基于魄力的想象,信然。
其實,就中國整體的生態現狀來說,又豈止是應該向滇池的游客征收生態補償費呢!北京的昆明湖難道不應該像昆明那樣,向外地游客征收生態補償費嗎?太湖周邊地區難道不應該向外地游客征收生態補償費嗎?杭州難道不應該向西湖的外地游客征收生態補償費嗎……如果昆明向游覽滇池的外地游客征收生態補償費的邏輯成立,那么,所有湖泊、甚至所有河流就都應該向在岸邊駐足的外地游客征收生態補償費。
據說,7月下旬,云南省人大常委會對再行修訂的《云南省滇池保護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正是在這個新修訂的條例中,有關向外地游客征收滇池生態資源補償費的內容被塞了進去。對此,云南省政府有關官員表示,通過立法開征此費,將有利于增強全民保護滇池的意識。
把手強行伸進公眾的口袋里,強制、半強制地劫扣公眾款項,反過來還美其名曰這種作為有利于增強公民的什么意識,這種行徑,與強奸者自認為強奸行為可以給被害人帶來快感進而增進了被害人的福利有什么兩樣!以立法強制劫扣別人款項的方法來增強公民的某種意識,這樣的“法制”,是什么法制?公民經由此種方式而“被增強”的意識,肯定既不是立法者所宣稱的“保護滇池意識”,也不會是什么“法制意識”,而只能是其他的什么立法者所不愿見到或預見不了的意識。
當然,誰都知道,云南官方所謂“增強全民保護滇池的意識”云云,全是連他們自己都不相信的扯淡之詞。否則,這項收費為什么偏偏向外地游客征收?難道立法者把自己及其“老鄉”自外于了“全民”?難道立法者所在地的人們的“保護滇池意識”已不需要增強?如果立法者認為其本地人的“保護滇池意識”不需要增強的話,那么,造成滇池生態需要補償現狀的人,豈不都應該是外地的游客了?如果事情不是這樣甚或相反的話,那豈不是說破壞生態者無責,而游客反而有責了?而如果昆明成了“解鈴還需‘聽’鈴人”之地,滇池那灘水,還值得外地人一游嗎?
據說,此項“條例”的立法依據是治理滇池需要巨額投入,而這筆資金的缺口卻高達80%。一缺錢,不去想著如何削減堪稱巨額的“三公”經費,而是馬上就想起了公眾的口袋,并且,不僅想起公眾的口袋,還變著法地把強行伸手掏錢的行為合法化,這種思維慣性和“創新”做法,其實是全無法治觀念的體現。如果各地都“普及”這種通過立法向外地人“開斬”的法律,那么,則真的是“全民”之中無人能夠幸免,即使是昆明的公眾,也難逃被劫的命運。
從最樂觀的角度講,上述這件事情似乎也沒有達到山窮水盡的悲觀程度。如果云南的這個“條例”付諸實施,受害于此的外地游客,其實有許多法定的理由就此提起行政訴訟,依法定程序阻止、中止或廢止這個“條例”。如此,才能杜絕各地群起效仿這種以本地立法為刀俎,以外地人為魚肉的惡劣之風的蔓延。